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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区建设局,各有关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依法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性审查。 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具有甲级设计审查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施行。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前向市设计审查办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计划批文;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项目规划审批意见; (三)经审查备案的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 (四)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五)工程详细勘察成果报告; (六)全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市设计审查办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市设计审查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通过预审,签发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与技术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 八、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受理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后,中小型项目应在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大型项目应当在15-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的项目,由技术审查机构向市设计审查办提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九、市设计审查办收到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设计审查办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设计审查办签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止通知书》,建设单位补齐有关手续后重新送审。 十、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如有违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市建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细则由市设计审查办另行制定。 十四、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由市建委工程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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