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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将征兵组织方式由原来实行的“条块结合”改为“属地属户”,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为此,现就贯彻修改后的《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兵役登记工作 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今后区县征兵办在每年4至5月组织基层人武部和有关学校,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在校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4月16日至30日全市统一组织登记)。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在每年8月至9月进行兵役登记(8月15日至31日全市统一设站登记)。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内容与程序为: (一)乡镇、街道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1、调查摸底。从辖区派出所(警署)调取户籍在本辖区的所有适龄男性公民的户籍资料,按其居住区域、年龄段、户籍性质等进行分类统计、造册。 2、发布通告。按市和区县征兵办的要求,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学校,把兵役登记通告张贴到各居民区、自然村、有关单位和学校,做到家喻户晓。 3、发出兵役登记通知书。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有关学校,把兵役登记通知书发给每一个适龄男性公民。发出的兵役登记通知书要收取回执。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安排并督促适龄公民按时到指定的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4、设置兵役登记站。征兵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兵役登记工作班子,每一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兵役登记站,并相应设立宣教、登记、身体目测、政治初审等小组。 5、受理登记。受理适龄公民首次兵役登记时,要查验其户口簿、学历证书并收取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对已领取兵役证的适龄公民进行验审登记。与此同时,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身体目测和政治初审。 6、资格界定。依法根据适龄公民有关情况,界定其是否属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或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确定其兵役登记的结论,并填写《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表》和《兵役登记花名册》。 7、填发兵役证。在兵役证上,按照规定栏目,真实、准确、规范、清晰地填写适龄公民有关情况和登记结论,并贴照片,同时填写《兵役证发放登记表》。发放兵役证时,要向适龄公民宣讲兵役证的使用规定。 8、推荐预征对象。在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兵役部门会同公安派出所(警署)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按照上一年出兵数三倍或者按出兵单位适龄公民数四分之一的比例,把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的应征公民选定为当年的预征对象,并向区县征兵办推荐。 9、发出预征对象通知书。根据区县征兵办确定的预征对象名单,及时向预征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 10、在校生的兵役登记。对在校生的兵役登记,区县征兵办及其乡镇、街道人武部可以委托学校代发兵役登记通知书和兵役登记表,并通知适龄男性学生按时到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对在校生的兵役登记,全市统一在4月下半月的双休日设站登记。乡镇、街道人武部在9月15日前,对在校生的兵役登记结论作一次审核(主要审核未继续就学的对象)。 11、汇总上报。按照规定和要求规范地整理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按时填报有关表册资料。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1、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兵役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武部门承办,未设人武部门的,由本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承办。每年7月底以前,自行统计当年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情况。 2、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兵役登记工作,为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并督促他们按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