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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在京借读学生借读费的函》(京教财[2002]23号)收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收取借读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自2002年9月新学期开始,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借读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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