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公众朋务平台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各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中要求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各项内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各级服务平台应制定严格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守则,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另一方面便于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各级公众服务平台功能到位
  
  (一)充分发挥激励鞭策机制,督促各级服务平台职能的到位。
  
  建立内部制约检查制度,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各个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受理、核准的文件实行定期、定量的检查;各分局领导对本局核准人核准的文件实行定量、不定期的检查;市局对各分局进行定期抽查,以保证登记文件的合规、合法,行政行为的准确、有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市局制定的激励鞭策机制办法与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保证三级服务平台各项职能的有效运行。
  
  (二)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加强外部监督。
  
  市局和各分局的服务平台建设应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提请本局监察部门对登记注册的档案进行一次抽查,防范不规范登记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将社会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服务平台应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良的服务。
  
  
2002年7月1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