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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规定之前,对自来水公司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2年6月1日起,凡符合文件规定的自来水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当月自来水的销售额(不含税)填在“应税货物”行“销售额本月数”栏内;“适用税率”栏填写“6%”。 2.当月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6%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填写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行“6%征收率”栏内。 三、各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分局,应抓紧时间对纳税人申报软件的指标填报口径进行修改。 四、对自来水公司在2002年6月1日以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的普通发票,纳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抵扣。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自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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