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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新出联[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实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接上页]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基层和群众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关规定,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批报刊征订发行的通告》(渝府发[200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党报党刊按规定组织征订外,其他报刊必须按照自愿订阅原则征订,内部资料只能在内部交流。
  
  “党报党刊”系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半月谈》、《重庆日报》、《当代党员》以及市委文件规定的党委机关报刊。
  
  “其他报刊”系指党报党刊之外的取得国内统一刊号、在国内或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也称自愿订阅的报刊。
  
  “内部资料”系指取得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出版物。
  
  “自愿订阅”系指读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出于自我需要,自主选择订购阅读。
  
  “内部交流”系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发送、赠阅。
  
  第三条 严禁强行征订自愿订阅的报刊(含内部资料,下同)和公开发行内部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强行证订报刊行为:
  
  (一)向基层和群众下发文件要求订阅报刊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报刊订阅任务的;
  
  (二)把订阅报刊情况列入各种业绩考核目标或作为处罚手段的;
  
  (三)在办理审批许可(含登记、备案、年检、审核等,下同)手续、征收费税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各种公务活动中,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订阅报刊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教育、医疗、邮政、电信、运输、信贷、保险等各种行业性公益职能活动中,利用特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订阅报刊的;
  
  (五)采取其他手段和方式迫使单位或个人作自愿订阅报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公开发行内部资料的行为: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征订内部资料;
  
  (二)在社会上设点销售内部资料;
  
  (三)利用出版物批发市场、零售点出售内部资料。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除按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新闻出版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下发《重庆市报刊(含内部资料)违规查处通知书》;取消有关报刊或内部资料参加所有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在收到《违规查处通知书》后10日内,违规报刊社或内部资料编辑部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关于违规行为的书面检查。
  
  (二)下发《重庆市报刊(含内部资料)违规查处通知书》后,有关单位拒不执行《违规查处通知书》查处要求,或再次变相强行征订自愿订阅的报刊和公开发行内部资料,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无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要求,执意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没收违规收入,并按报批程序撤消刊号,取消出版许可证;对内部资料,取消内部资料准印证。
  
  第五条 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征订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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