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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港杂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长春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收取港杂费的请示》(长铁多经发[2002]85号)收悉。建立内陆口岸,推出海铁联运,实现快速通关,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发展,开辟走向世界的国际通道。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铁路货运内陆口岸开展各项业务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货主提出高效、经济、便利、优质的服务。
  
  二、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港杂费试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自2002年8月起,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附件: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港杂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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