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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文字号】 皖经贸资源[2002]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公布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申报认定办法》(皖经贸资源[2001]535号)规定的程序,现将我省通过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采取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经认定具备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一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增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的意识,提高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办法》及《实施意见》,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
  
  二、除经认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三、各市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严格实行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要采取措施,确保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格的回收企业拆解。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报废的程序及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汽车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
  
  四、要严格按照《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市公安、工商部门结合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本辖区进行一次清理。未经此次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已领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律注销。
  
  五、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市、县经贸、公安、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原“安徽省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及“安徽省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的管理工作,其印章作废。
  
  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件2)由省经贸委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原由其他部门印制和发放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律作废。自2002年8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销户手续,交通稽征部门办理养路费销户手续,须凭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凡伪造、变造及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经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需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并报省经贸委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附件:
  
  1、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名单(略)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略)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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