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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调查研究。
  
  2.进行动员,要求各部门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行动。
  
  3.对各部门的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以及工作标准。
  
  第二阶段:自行清理,上报审批项目和提出处理建议阶段(9月一10月)。
  
  由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对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依据审批制度改革五项原则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或下放的处理建议及其依据、理由,连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文本、已制订的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监督制度等一并于10月31日之前报市审改办(凡属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要求先行清理)。各部门在提出本部门的处理建议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第三阶段: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阶段(时间由市审改办确定)。
  
  1.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市审改办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协调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审改办提出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确定。
  
  2.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初步处理意见的建议和意见,并把市审改办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拟保留审批项目提交专家小组论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审批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还要在网站、报纸上登载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3.确定处理意见。市审改办根据论证、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修改,确定处理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四阶段:呈批、公布阶段(时间由市审改办确定)。
  
  1.由市审改办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市审改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在报纸和《广州政报》上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项目,各部门不得行使审批权。
  
  凡属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建议取消审批的,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处理。
  
  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建议取消审批的,转报省政府处理。
  
  2.建立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行政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的具体制度、措施,报市审改办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应当制定为规章的,则按立法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政府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日常工作。市法制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府研究室、市计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增审批项目。对于瞒报、虚报项目、对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或者擅自新增审批项目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区(县级市)、镇(街道)行政审批改革与市一级改革同时进行。具体的改革办法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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