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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的批复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经营性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启动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根据市政府“降低费用”的有关要求和你单位二00一年试行情况,以及广大购房贷款者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将你单位收取的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标准
  
  由按贷款额的0.8%收取,调整为按贷款额的0.5%收取。
  
  原沈阳市物价局制发的《关于重新核定沈阳市房产局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的通知》(沈价发[2001]75号)同时废止。
  
  二、服务内容为抵押人办理公证、契税、他项权证、房产产权证及各项手续等一站式服务。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四、你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更换《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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