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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附加率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和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以及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少报农业特产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农业特产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及附加,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目 │具体征收范围│适用税率│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一、烟叶产品│包括初烤烟叶、晾晒烟叶││20%│ ├───────┼───────────────────────┼────┼────┤ ││毛茶、水果、花卉、啤酒花、苗木、果用瓜、蚕茧│8% ││ │├───────────────────────┼────┼────┤ │二、园艺产品│食用百合、药材│7% ││ │├───────────────────────┼────┼────┤ ││黄花、孜然、茴香、瓜籽、葵花籽│6% ││ ├───────┼───────────────────────┼────┼────┤ │三、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及捕捞鱼、鱼苗、虾、甲鱼等│8% ││ ├───────┼───────────────────────┼────┼────┤ │四、食用菌产品│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平菇、金针菇、原│8% ││ ││菌及其它食用菌│││ ├───────┼───────────────────────┼────┼────┤ ││原木、原竹、生漆││8% │ │├───────────────────────┼────┼────┤ │五、林木产品│花椒、核桃│7% ││ │├───────────────────────┼────┼────┤ ││板栗、毛栗、芦苇│6% ││ ├───────┼───────────────────────┼────┼────┤ │六、蔬菜产品│包括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蔬菜│5% ││ ├───────┼───────────────────────┼────┼────┤ │七、牲畜产品│牛皮、羊皮││5% │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