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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附加率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和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以及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少报农业特产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农业特产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及附加,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目 │具体征收范围│适用税率│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一、烟叶产品│包括初烤烟叶、晾晒烟叶││20%│
  
  ├───────┼───────────────────────┼────┼────┤
  
  ││毛茶、水果、花卉、啤酒花、苗木、果用瓜、蚕茧│8% ││
  
  │├───────────────────────┼────┼────┤
  
  │二、园艺产品│食用百合、药材│7% ││
  
  │├───────────────────────┼────┼────┤
  
  ││黄花、孜然、茴香、瓜籽、葵花籽│6% ││
  
  ├───────┼───────────────────────┼────┼────┤
  
  │三、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及捕捞鱼、鱼苗、虾、甲鱼等│8% ││
  
  ├───────┼───────────────────────┼────┼────┤
  
  │四、食用菌产品│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平菇、金针菇、原│8% ││
  
  ││菌及其它食用菌│││
  
  ├───────┼───────────────────────┼────┼────┤
  
  ││原木、原竹、生漆││8% │
  
  │├───────────────────────┼────┼────┤
  
  │五、林木产品│花椒、核桃│7% ││
  
  │├───────────────────────┼────┼────┤
  
  ││板栗、毛栗、芦苇│6% ││
  
  ├───────┼───────────────────────┼────┼────┤
  
  │六、蔬菜产品│包括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蔬菜│5% ││
  
  ├───────┼───────────────────────┼────┼────┤
  
  │七、牲畜产品│牛皮、羊皮││5% │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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