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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对已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性质和发展方向,认真编制或修订好保护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防止无序和错位开发,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抢救保护一批有历史价值的地段、街区和建筑物。对基本具备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大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展示体系的建设工作。省里重点抓好吴城遗址、铜岭矿冶遗址、仙人洞—吊桶环遗址、湖田古瓷窑址、赣南围屋等一批大遗址的保护。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确保文物遗存安全,创造文物遗存周边良好环境。 三、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博物馆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要强化服务意识,从尊重史实出发,陈列实施精品战略,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广大青少年,不断推出符合时代精神、高扬时代主旋律、内容和形式推陈出新的展览;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各具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健全博物馆的设施和功能;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教育手段,逐步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社会化,增强文博单位的综合实力;努力提高文博工作服务两个文明建设的质量,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品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文物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凡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文物利用,要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决策科学性,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加强旅游事业发展中的文物保护。文物资源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托,且相互促进。要坚持文物的永续利用原则,开发旅游必须有助于文物本体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十五”期间,我省以文物资源为依托,将重点建设三条旅游精品线路:南昌—庐山—景德镇名山瓷都文化旅游线、南昌—龙虎山—三清山名山道教文化旅游线、南昌—井冈山—赣州(瑞金)革命传统教育旅游线。 四、加强文物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加强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分布及保护现状,摸清底数;制定文物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抢救维修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应做到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档案、有保护组织。对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群、革命旧址群、寺庙等,可根据需要分别制订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或规章。认真做好文物藏品的清理、鉴定、登记、建档工作。重视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征集与保护。大力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和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公安部门要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确保文物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人违法的现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和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贩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规范文物拍卖活动,严格文物出入境制度。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要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规定,及时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流失的,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文物保护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