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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管理。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收费收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缴分离的学校在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必须注明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名称代码,以确保收费收入及时、足额、安全、准确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入。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学校招生收费时,要对学校执行收费政策,以及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责令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学生和家长对乱收费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举报;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乱收费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略)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