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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
  
  自1996年《大连市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批办法》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批工作,为促进我市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提高单位会计电算化实际工作效果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应用的日益普及,由财政部门对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进行审批已不适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实行备案制,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同时,为保证企事业单位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保证所用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软件
  
  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并通过国家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的评审。
  
  2、人员
  
  配备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须持有“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及“会计证”,管理、维护人员须持有“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
  
  3、试运行
  
  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完全一致的结果。
  
  4、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电算化操作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维护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管理制度。
  
  二、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应填写《大连市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改进意见。企事业单位根据改进意见并对会计软件做出重大修改或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出重大调整时,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大连市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略)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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