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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涉及企业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豫发〔2002〕6号)的要求,按照河南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的部署,在各地、各部门的协助下,省政府涉及企业文件的清理工作已初步理清了工作思路、查清了涉及企业文件的基本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涉及企业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文件的范围
  
  这次涉及企业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指1978年1月至2001年底省政府制定发布的与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有着直接关系的文件,主要包括以豫政、豫政文、豫政办三种发文形式所发的文件。
  
  二、清理的依据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有关法规规定,这次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范对涉及企业的文件进行从严审查。
  
  三、清理的内容和重点
  
  对于1990年以前的涉及企业文件,经征求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并审查研究后,原则上废止或宣布失效,不得再适用。对于不能废止或失效、仍可执行的文件,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说明理由。
  
  对于1990年以后的涉及企业文件,有以下内容的必须依法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一)涉及收费、罚款、摊派人财物、集资、基金项目的;(二)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的;(三)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活动的;(四)要求办理行政审批的;(五)限制企业自主权行使和造成经营障碍或困难的;(六)涉嫌行业垄断或地区封锁、不公平竞争的;(七)不当延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非法增设了企业的责任等其他负担的;(八)多部门交叉或重复管理企业有关事项的;(九)涉及各类物资调配及资源配置的。其中以豫政、豫政办两种发文形式所发的文件为清理重点。
  
  四、清理的方法
  
  对于清理文件的审查分工,由主办原文的省政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分别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审定;文件主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排名在前的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主办单位不能确定的,指定主办单位。
  
  鼓励公民、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提出清理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清理涉及企业文件的方法: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依法审查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无必要性和不合法的,应当废止。二是有新文件能代替旧文件的,新文件保留,旧文件废止;文件内容与新的国家政策规范不一致的,应当废止。三是文件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或适用期已过;或相关的行政措施已过时;或文件内容涉及的事项具有特定性质,不能重复适用的,应当失效。四是文件部分内容可以继续执行的,可以提出部分废止或失效的修改意见,也可废止旧文另行拟订新文。五是经审查无废止、失效、修改事由的,予以保留。各单位对清理的涉及企业文件,应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涉及企业文件目录及征求清理意见表》(另发)中分别写明:保留、废止(部分废止)、失效、修改等处理建议,并简要说明其理由。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确保文件清理工作的质量,做好省政府涉及企业文件的清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文件的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集中精力,确保按时完成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
  
  (二)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涉及企业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按照分工负责的范围和文件目录,经领导研究审定后,统一填写《河南省人民政府涉及企业文件目录及征求清理意见表》,于7月30日之前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5906371,590627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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