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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从事旅游(包)租车客运业务、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包车标志牌”、《道路运输证》、《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旅游(包)车线路、车牌号码、咨询电话号码、收费价格等资料由交通、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游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旅游经营者年检“业务经营、遵纪守法”考核指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年检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故,认定旅游经营者为事故责任人的,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六款,在企业内部搞挂靠车、承包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租用)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驾驶员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旅游客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十条,使用(租用)未取得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的旅游客车运载旅游团队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租用车辆运载旅游团队,未与车方单位签订旅游团队接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