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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我市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措施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2年度第五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01年度北京市八期达标排放车型目录继续有效,有效期至北京市下一个阶段标准开始实施之日。 2、各机动车检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目录和我市环保目录的要求认真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改装车厂的配置以主机厂为主,并随主机厂的配置变化而改变。 3、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在京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2年度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轻型小客车)(略) 2、2002年度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略) 3、2002年度排放合格车型目录(摩托车)(略) 4、2002年度排放合格车型目录(农用车)(略) 5、更正补充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略)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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