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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和《公布(第二批)》(二00二年第23号公布)(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环保产业是当前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体现了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直辖市和政策指导,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好,以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要抓住国家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通知》精神,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努力提高设备(产品)技术含量,争创名牌环保设备(产品)。
  
  三、拟享受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将申报材料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设备(产品),由市经委下文确认其符合《目录》中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条件,并将评审结果通报税务部门。
  
  四、申请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评审确认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评审确认报告;
  
  2. 《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附件1);
  
  3. 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无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表为环保设备[产品]单独核算)。
  
  五、 如果企业内部有1个以上的分厂或车间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且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应分项申报。
  
  六、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度。
  
  八、本通知评审确认范围适用于《目录》所列设备(产品),如国家对《目录》有所修改或发布新的《目录》内容,按照修改后或新发布的《目录》执行。
  
  九、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获得确认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合作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市经委核实,取消其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确认资格,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市经委节能与环保处。
  
  附件:1、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略)
  
  2、国家经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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