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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案件管理操作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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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市局登记注册分局管理的企业因违法问题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合登记证、注册证)行政处罚时,区县分局应报市局审批,以市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需要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由市局移送国家工商总局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罚。
  
  8、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查处案件过程,需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和扣留(暂扣)、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涉及查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事先征得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紧急情况下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应在三日内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立案后需关闭违法当事人登记通道(合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延期的通道)的,应按照《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及《补充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填写《锁入(解锁)警示系统企业审批表》或《锁入(解锁)警示系统自然人审批表》,由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关闭通道或通知登记注册部门关闭通道。
  
  9、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办理完结(以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处理文件为准)的各类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文件制发之日起三日内输入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符合锁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警示系统标准的,应依照《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及《补充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填写《锁入(解锁)警示系统企业审批表》或《锁入(解锁)警示系统自然人审批表》,根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录入。审批表应载明锁入原因及具体的限制措施。
  
  三、罚没款物管理
  
  区县分局经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将罚没款缴入市局罚没款财政专户。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区县分局罚没款物及入库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市局计财部门及各区县分局进行通报。
  
  四、告知、送达、复议和诉讼
  
  区县分局接受市局委托查办的案件以及经市局审批以市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及一般权利告知、听证告知、送达等事项的,由区县分局依照有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局可以委托有关区县分局代市局参加复议或诉讼事宜。
  
  五、案件档案管理
  
  接受委托的区县分局案件办理完毕后,应依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于下一年度六月三十日前交市局档案中心保管。处罚决定书送市局档案中心并入企业登记档案保存。
  
  六、报表及信息管理
  
  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每月5日前应向市局报送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每年6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案件查处及分析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全年案件查处情况及工作总结,并对照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登记编号将案件处罚决定书进行整理以备抽查(逾期年检成批吊销处罚的案件除外)。查处案件年度统计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区县分局受理查处的涉及金额巨大,手段恶劣,情节复杂,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处理情况,应及时以信息的形式向市局报告。
  
  七、案件工作考核
  
  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局制定的全系统考核办法并结合本操作规程一至六项的完成情况,对各区县分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全年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分局落实案件管理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示。区县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对市局的提示,应在一周内进行改正,改正情况书面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经提示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全市企业监督系统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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