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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民卡收费标准的函

市信息办:

  
  为配合我市医保改革,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向全市市民推广使用市民IC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现将你办市民卡中心办理市民卡收费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市民卡(收费编号为:220001)收费标准为,领新卡每卡10元,丢失、损坏补领卡每卡30元。
  
  二、挂失和解除挂失、更改个人信息,每卡每次10元。
  
  三、对持有《帮困卡》的困难户和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减半收费。
  
  特此函复。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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