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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水利局,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及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财规[2000]25号)的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为此,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票属普通发票,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使用。
  
  二、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每本25份。金额版位为十万元版,其发票种类代码为“21202”。其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对上述金额版位及联次确不敷需用的,市国税机关可报请省国税局予以调整。
  
  三、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并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四、水利工程供水发票自2002年8月1日起启用。届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一律不再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发票以外的其他收据。
  
  为确保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顺利启用,各市国税机关应尽快进行首批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并填制《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审批表》,于2002年7月22日前报送省国税局。自2003年元月1日起,各市国税局应将水利工程供水发票需用量填制《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国税局。
  
  五、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账号证明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并据以向国税机关领购水利工程供水发票。
  
  六、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严密的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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