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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二)方案下达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检查,并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和配合。
  
  (三)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
  
  (四)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定期召开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对各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涉及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并实施。对于涉及全局或政策性的问题,研究分析后,制定出解决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检查的权力、责任、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检查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主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对有关问题的解决。
  
  参加检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三)实行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走过场及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对于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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