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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电脑教室”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校“电脑教室”(含计算机教室、计算机“校校通”、多媒体教室等)的收费秩序,促进普级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设立的“电脑教室”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机构(企业)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电脑教室”,必须坚持学校自愿加入、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建有“电脑教室”的学校对自愿参加学习、操作的学生代收适当的“电脑教室”学习费。
  
  二、“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期不得超过40元,高中阶段每生每期不得超过50元;小学四年级及以下的不得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
  
  “电脑教室”学习费只能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或一次性预收;义务教育阶段凡收取了“电脑教室”学习费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计算机维护费。
  
  三、“电脑教室”应当建在校园内,由学校统一授课和管理。“电脑教室”的计算机终端配置与参加学习的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1,学生的上机时间每生每周不得少于3课时。
  
  四、凡向我省中小学校投资建立“电脑教室”的社会机构(企业)应与教育部门或学校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其设备配置应符合当年技术水平,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并保证资金、设备及技术服务按协议要求到位。同时,投资机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核准的技术资质证明和与教育部门或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资料,报省物价局核准。在投资“电脑教室”的学校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方可收费。
  
  五、开办“电脑教室”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在市、县所在地和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乡镇所在地学校开办,农村中小学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要严格控制,不得增加贫困学生负担。
  
  六、“电脑教室”学习费,属重要的服务性收费,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各地不得越权审批,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收其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电脑教室”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并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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