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的需要,拟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联合检查整治活动。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整治的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检查整治的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按此要求,我市确定检查整治的重点是:
  
  (一)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投标、施工许可证和销售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销售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项目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擅自挪用预售房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经营性用地私下交易行为。
  
  (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情况,依法查处面积“缺斤短两”行为。重点查处在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取私利等行为。
  
  (三)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使用情况,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合同欺诈行为。
  
  (四)检查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检查开发企业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重点查处开发企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就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以及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五)检查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情况,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
  
  (六)检查房地产广告发布和广告承诺内容的兑现情况,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不实、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自立项目及超标准重复收取中介服务费等违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检查整治的工作分工
  
  检查整治工作要按照各职能部门的分工,由市各职能部门分别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检查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招投标、执行设计规范、质量管理、开发资质、施工证手续、办理入住许可证及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检查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实施、经营性用地私下交易及违法建设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整治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检查整治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或虚假广告、买卖合同欺诈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检查整治外资企业立项工作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检查整治开发企业价格行为和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