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15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批发或零售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上述货物的,其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13%。原按17%税率计算并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纳税人将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其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款中抵减。
  
  三、增值税纳税人2002年6月1日以后因批发或零售上述货物而多缴的增值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普通发票,否则对其已入库税款一律不得退税。
  
  四、以上减免税审批手续及抵减、退税审批手续由各局自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2002年6月2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