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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交流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才交流服务的实际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现将各级人才流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出国政审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收取上述各项收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招聘、招考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其收费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其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另文下发。
  
  三、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人才交流中心接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人事局、财政厅、物价局晋人字[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比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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