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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局续收零星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服务费的复函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继续收取零星企业自备车管理费的函》(郑铁价函[200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自备车的使用效率,防止企业自备车丢失、甩车等损害自备车产权单位利益现象的发生,你局成立了企业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对发送、通过和到达的企业自备货车进行统一管理。为合理补偿你局管理零星企业自备车的费用支出,同意你局继续收取零星企业自备车管理服务费(国家规定免收自备车管理费的企业自备车除外)。郑州铁路局管内发送的重载货车每吨收取3.50元(按车辆标定载重量计算,下同);外局到达、通过郑州铁路局的自备货车,通过车每吨收取1.50元,到达车每吨收取3.00元。郑州铁路局可根据自备货车使用情况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你局与自备车主协商确定。
  
  自备车管理服务费由自备车产权单位交纳,严禁向自备车用户收取,违者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二、收取零星企业自备车管理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方法应张榜公布,以接受车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4年年底,届时根据铁路货运体制改革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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