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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设局,各设计院,厅属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二000年十月一日颁布实施后,我厅根据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实际,为了全面贯彻部令规定要求,相继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宁建(科)字[2002]04号(以下简称细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和聚合物胶浆簿抹面)等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我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从政策、制度、标准以及时限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一年来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组织宣传学习,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视不够,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认识不足;二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抓落实不到位;三是建筑节能管理的各个环节协调运作力度不足,监管工作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因此,为了有效保证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速度,经认真研究,对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尽快继续开展《管理规定》和《细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市县建设局要将本《通知》和《管理规定》、《细则》转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学习,研究制定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按规定要求使各有关项目报建审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供暖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并掌握《管理规定》和《细则》的精神及规定要求,要对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要根据各自机构设置,确立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设置专人负责,并于7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考虑到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原因,目前个别地区全面推行建筑节能工作有一定困难,所以石嘴山、吴忠两市实施《细则》的时间可以推迟到2003年4月,其他地区实施的时间必须按宁建(科)字[20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管理规定》第八条、《细则》、第九条对建筑节能设计作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地主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是我区建筑节能设计依据,各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不允许出院(所)。 三、《管理规定》第九条、《细则》第十条对节能建筑审查提出了具体规定。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寻建设单位提供的节能审批申请文件,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见附件)。 对没有进行节能设计和没有通过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的工程项目,不能通过报建审批和进入工程招投标。 四、《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以下简称分户计量),暂无条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的,应预留其安装位置。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十五”期间重点城市开始成片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到2010年全面推行,如果现在对我区新建的集中供热采暖系统还不进行分户计量设计,将造成今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量增大、困难多,资源巨大浪费的后果,而且,实施分户计量设计已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因此,从现在起,全区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执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对集中供热系统实施入户计量设计和审查。竣工按分户计量进行验收。 目前我区节能采暖系统等的设计标准正在拟定中,为统一我区节能建筑采暖系统的设计,我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设计、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可分别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DBJ/01-49-2000)、《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执行,未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规程,不能做为节能住宅进行评定,待我区相应的标准批准发布时,以上参照标准同时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