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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各级国税机关库房实物和台账管理要按规定定期盘存、核对,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真实、准确反映发票印(领)、发、存情况。 五、工本费核算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库房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结算价核算并登记台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照总局规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二)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含电脑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三)衔头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六、发票报废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普通发票按政策规定报废,应造具清册逐级上报,发票集中市局清理核对,报省局批准后统一处理。 (三)衔头发票报废,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造具清册并说明报废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并通过湖南征管4.30或CTAIS软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市(州)局批准后处理。 发票报废,有关资料必须完整存档。 七、发票日常管理及报表报送 (一)发票内部的日常管理、检查由各级征管、综合部门负责。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准确报送库房实物报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县、市、分局月末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市、州局季末终了后15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省局季末终了后20日内汇总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 普通发票领(印)用存报表(见附件):县、市、分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市、州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各类账本式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