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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2]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各级国税机关库房实物和台账管理要按规定定期盘存、核对,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真实、准确反映发票印(领)、发、存情况。
  
  五、工本费核算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库房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结算价核算并登记台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照总局规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二)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含电脑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三)衔头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金额按与承印单位核定的结算价计算登账。
  
  六、发票报废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普通发票按政策规定报废,应造具清册逐级上报,发票集中市局清理核对,报省局批准后统一处理。
  
  (三)衔头发票报废,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造具清册并说明报废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并通过湖南征管4.30或CTAIS软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经市(州)局批准后处理。
  
  发票报废,有关资料必须完整存档。
  
  七、发票日常管理及报表报送
  
  (一)发票内部的日常管理、检查由各级征管、综合部门负责。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准确报送库房实物报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县、市、分局月末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市、州局季末终了后15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省局季末终了后20日内汇总并抄送同级流转税部门。
  
  普通发票领(印)用存报表(见附件):县、市、分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州局征管科;市、州局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各类账本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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