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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4
【实施时间】 2002-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三部门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1.卫生院建设。建设资金由盟市与自治区1:1匹配,每年对54所中心卫生院进行建设。争取国家每年对19个边境旗市的40所一般卫生院进行投资建设。
  
  2.防保机构建设。建设资金由盟市与国家、自治区1:1匹配,每年对18所县级卫生防疫站、18所县级妇幼保健所进行投资建设。
  
  3.旗县医院建设。建设资金由盟市与国家、自治区1:1匹配,每年对部分旗县综合医院进行建设。
  
  在建设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事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为农村牧区卫生建设开绿灯。
  
  (二)资金使用
  
  中心卫生院每所投资20万元。其中,自治区投资10万元,盟市配套10万元。
  
  县级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每所投资60万元。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每所国家投资50万元,盟市配套10万元;列入自治区投资计划的,每所自治区投资30万元,盟市配套30万元。
  
  贫困旗县医院按照国家标准和批准规模建设。
  
  以上建设资金设备投资占60%,人才培养占20%,房屋修缮占20%。按照一类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二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进行设备配置、人才培养和房屋修缮改造。
  
  四、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牧民健康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盟市、旗县要在卫生三项建设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或组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级财政、计划、农业、扶贫、畜牧、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审批程序
  
  各盟市制定年度建设规划。旗县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盟市“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旗县进行论证,报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盟市、旗县要于每年6月份前落实配套经费,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审核资金到位凭证后,下达自治区建设资金。
  
  (三)项目实施
  
  “农牧民健康工程”设备由盟市根据建设计划进行采购,视采购的品种、数量,自治区可组织盟市进行集中招标采购。要确保设备的质量、功能,确保采购的设备及时到位。
  
  各盟市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对建设项目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建设项目要当年建设、当年完工,每年自治区与盟市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确保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审计监督
  
  同级审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盟市“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全程进行质量监督。
  
  (五)验收评估
  
  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上年度投资的项目进行逐一评估验收。对投资到位、建设效益好的盟市进行表彰奖励。对配套资金不到位,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差、效益低的盟市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自治区可停止对其建设项目的下年度拨款。
  
  [苏木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建设计划表等四个附件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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