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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7月12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定编原则
  
  (一)确保教学。核定编制首先要保证教学的需要,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定编达到促进和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
  
  (二)精简高效。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搞好中小学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使中小学设置规范,布局合理,人员编制适当,教学资源优化配置。
  
  (三)因地制宜。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四)量力而行。我省地域辽阔,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定编工作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定编范围
  
  (五)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
  
  (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
  
  (七)成人初、中等学校。
  
  三、调整布局
  
  (八)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在方便学生就近人学的前提下,确立学校的服务半径。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要予以调整合并,除交通十分不便的地方仍需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外,其它地方的教学点要予以撤并。
  
  (九)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要与学校危房改造、薄弱学校建设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相结合。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应尽可能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规划中的城镇也可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场所相对集中,以利于共享教育资源。
  
  (十)初中的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村初中适龄人口高峰的到来,原则上1个乡镇1所初中,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乡(镇)联片举办规模较大的独立初中。
  
  (十一)努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每县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普通高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努力扩大高中规模。
  
  四、核定编制
  
  (十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十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包括两部分: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基本编制是以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核定的编制。附加编制是根据学校存在的特殊因素,在基本编制以外,按照一定比例另外核增的编制。
  
  (十四)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十五)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十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基本编制外核增附加编制:
  
  1.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教学特点,每个教学班接4个教职工定编。
  
  2.因计划安排教师脱产进修、教师产假、病假需临时聘请代课人员,可增加专任教师总数2%左右的编制,按隶属关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3.山区、牧区教学点较多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可按2—3%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牧区寄宿制小学每校可增1名医务人员编制。每50名学生可增1名生活管理员编制。
  
  4.少数民族中小学和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进行双语教学的班级,每班增加1名教师编制。
  
  5.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的,可以举办复式班,每复式班增加1名教师编制。
  
  6.承担示范试验任务的学校和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每个班可增加0.3个教师或教辅编制。
  
  (十七)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职业中学不超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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