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所二[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证券公司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并发给《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对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应尽快落实。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证券公司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本通知规定解缴入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