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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交通厅应根据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