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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2年深化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68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促使矿井安全技术面貌明显改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目标
  
  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坚决杜绝被取缔、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
  
  三、工作重点
  
  (一)对全省已公告、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为标准,进行全面整治。
  
  (二)国有地方煤矿按照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
  
  (三)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进行整治。
  
  四、组织领导
  
  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继续负责做好深化整治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五、措施和要求
  
  (一)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2002年《陕西日报》三期公告合格的793处乡镇煤矿一律进行“回头望”,达不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整顿后达到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批准恢复生产;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将验收情况书面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二)凡未在2002年《陕西日报》上公告同意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均属非法矿井,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尽快进行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以及私开井口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个县区有两个及以上乡镇存在非法矿井的,要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国有煤矿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相应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照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顿。凡“一通三防”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
  
  2.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标准设置瓦斯断电装置,未实现瓦斯自动报警、自动断电的矿井;
  
  3.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矿井;
  
  4.通风能力不足、供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
  
  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进行瓦斯抽放或未开采保护层的矿井;
  
  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7.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生产区域或矿井;
  
  8.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未设置防尘管路及洒水降尘的矿井或采区。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无望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关闭。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不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等非法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以及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租赁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国家环保法规及工程建设“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矿井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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