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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八区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丰台区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城近郊区也相继出台了本市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办法,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居人员和安置住房的认定
  
  本通知所指农转居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因国家或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农转居人员的安置住房是指征地过程中拆除农转居人员的自有房屋并进行补偿后由农转居人员承租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
  
  二、各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的政策和程序
  
  凡向农转居人员出租单元式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如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单位等均须按市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核准的各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向申请购买现住房的农转居人员出售现住房。如承租丰台区公有住房的,按丰台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承租朝阳区公有住房的,按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
  
  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需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报送书面请示,经核准后组织售房,按房改售房程序办理农转居人员购房产权登记手续。
  
  三、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核定
  
  1、农转居人员自谋职业,且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
  
  2、农转居人员转工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并在累计社会劳动年限中扣除2000年底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限;
  
  3、农转居人员配偶初始身份是城镇居民的或其配偶不是因征)地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如招工、入伍等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其配偶购房工龄优惠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到1999年;
  
  4,农转居人员的配偶是外地迁入的农民后转居的,其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按本市农转居人员的标准计算;
  
  5、农转居人员的配偶是农民的,享受社会劳动时间购房优惠。
  
  四、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享受入住年限优惠。购房面积标准和按时按标准交纳房租购房增加优惠问题
  
  农转居人员购房享受入住年限优惠的时间起点原则上以拆迁协议为准。
  
  农转居人员购房面积标准以拆迁协议为准,超出拆迁协议的面积部分按城镇居民房改购房规定购买。
  
  凡在2000年3月31日前已按时按标准交纳房租的农转居人员视同按时按标准交纳房租的住户,申请购房时在购房款中扣除所交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实际购房价低于最低限价的,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给予按时交纳租金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超过最低限度的60%。
  
  五、关于农转居人员换房、调房和变更承租人后的购房问题
  
  农转居人员换房的,凭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换房证明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农转居人员经单位同意调整住房,其住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规定的安置住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超出部分按届时城镇居民房改购房规定执行。农转居人员因交供暖费等原因将安置公房承租人变为子女等人的,住房的承租人是农转居人员的按房屋所在区的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其中夫妇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按承租人情况核定。
  
  六、关于结算差价问题
  
  此前已按本市城镇居民房改购房的规定购买现住房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凭购房协议,交款证明按房屋所在区的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重新计算房价(视同房租交到2000年3月31日),并享受按时按标准交房租优惠。结算差价,原产权单位不收取首次买房到结算差价时的房租。原售房单位经所在区房改办批准后用本次售房款或单位住房基金余额支付农转居人员差
  
  价房款,售房单位凭区房改办证明到市住房资金中系统办理售房款存储证明。
  
  此前已按本市城镇居民房改购房的规定购房后上市出售的,不再结算差价。
  
  七、关于计算购房款住房建筑面积核定问题
  
  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可以实测。也可以按本套楼房套内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
  
  八、本通知未涉及事宜按市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核准的各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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