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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205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吡嗪酰胺等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公布的161种乙类药品共734个补充剂型规格,我局参照上批383种中乙类药品的价格方案,制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为便于企业作价销售,根据市场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国家计委未列的78个补充剂型规格,我们按《药品政府定价规则》制定其价格,这部分补充剂型规格,在国家重新公布价格之前,暂按我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仍有未列明的剂型规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除外),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2年7月25日前向我局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原来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四、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25号文已公布价格的布洛芬(缓释片、混悬液、滴剂)、醋酸地塞米松(粘贴片)、阿司匹林(缓释片、泡腾片)、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盐酸苯海拉明(糖浆剂)、马来酸氯苯那敏(控释胶囊)、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7种药品的11个剂型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暂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此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吡嗪酰胺等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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