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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林[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的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国家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集中力量对本市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审查木材来源,审核发放“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查处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取缔和关闭违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的状况得到有效治理,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努力改善、净化木材市场投资环境,营造良好的木材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合理布局,促进我市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时间安排
  
  总的时间安排是:2002年6月至12月底,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时间是6月份,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拟订实施方案、调查登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摸排整治重点。第二阶段时间是7月份至11月份,全面清理整顿木材市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审查登记,审核发放“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开展执法检查,查处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第三阶段时间是12月份,进一步巩固提高前一阶段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对策,为明年的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方法步骤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林业、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木材市场整治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检查所属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参加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范围和整治重点。各地要对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摸清基本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济形式,均应列入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各地要把核发“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建立情况,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行为和超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转包、转租情况等)、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作为整治的重点。
  
  3、认真审查木材经营加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各地林业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条件是否符合《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并决定是否批准经营加工。对不符合条件未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今后,凡新办或新增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企业,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木材经营加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产品的行为。各地林业、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审查木材来源和木材经营加工条件为主要手段,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清理整顿木材市场,严肃查处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对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林业、工商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地要大力宣传开展木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报道典型案例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曝光暴力抗法事件,积极宣传先进事迹。要认真总结每个阶段所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研究对策,为下一步工作创造条件,提供经验。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全部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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