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南昌铁路局:
  
  你们《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请示》(武铁分房服[2002]116号)、《关于请求重新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标准的函》(襄铁分总函[2002]48号)、《关于我局在湖北省境内收取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的函》(南铁房字[2002]277号)悉。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业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为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站区和沿线擅自占用铁路用地,制止在路基坡脚下挖塘、开渠、种地等严重威胁国家铁路行车和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关于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临时用铁路用地不同于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的特殊情况,同意你们对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费标准:
  
  说明:1、营业用地指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性用地。
  
  2、单位用地包括厂房、场地、办公室、住宅等用地。
  
  3、个人用地指住宅、前后院用地。
  
  4、站界内用地指铁路车站货物运输范围内的用地,使用费标准中不含房屋费用。
  
  二、占地使用费按季收缴,不足一月按一月,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收。
  
  三、私自转让、出租、转借铁路用地者加倍核收使用费,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用地勘测等其他有关费用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办理。
  
  五、南昌铁路局管辖的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