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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消[2002]13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1]88号)的通知下达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管理,有效地规范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降低了过高的药品价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社会反映较好。但执行中也反映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投标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准确报价,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议定扣率和价格,使集中招标采购流于形式,个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企业报价审查不严,一些医疗采购单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对降价让利的中标药品仍要求供货单位按原折扣率给予结算,使供货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少数药品有价无货。为巩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成果,加大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消费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切实担负起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管理责任,正确处理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和经营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组织和参与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参加投标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药品招投标规章,提供药品品名、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折扣率等资料,其中,最高零售价必须以湖南省物价局有效文件(含医药用品零售价格公示表)为准。各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凡投标单位资料不全,价格不实的,取消其进入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交易投标资格。
  
  三、对集中招标采购的成交或中标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印发的《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让利零售价格,《暂行办法》中的让利率由不低于55%调整为不低于60%,具体让利比例由各市州物价局确定。
  
  四、同一品种规格的药品在同一城市通过两家或多家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交易或中标的,其让利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凡实行让利的药品,采购单位不得因零售价格的降低而单方面降低进货价格或要求供货单位扩大供货折扣率,以维护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
  
  五、对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让利零售价格,仍按我局湘价消[2001]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不执行让利零售价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要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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