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32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交通行业工人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函[2002]7号)收悉。为提高营运驾驶员的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岗位培训工作及收费行为,保证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闽财综[1998]11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交通行业工人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1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交通行业工人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收费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避免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重复培训和考核鉴定,减轻受训人员经济负担,将我省交通行业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驾驶员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结合起来,“两考合一”,一次性培训、考核鉴定,同时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具体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由省劳动厅、交通厅共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为交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考试、发证费的执收主体。
  
  二、“两考合一”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采取在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含实操)费用的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各级交通、劳动部门及其培训、考核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重复培训、重复收费。对不需要申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其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9号)规定执行;对不需要申领《技术等级证书》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其收费标准应在“两考合一”收费标准基础上扣减理论技能培训费和考核鉴定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三、鉴于“两考合一”工作需由两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相对较大,同意从培训考试收费中按每人80元提取报考服务费(含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审核管理费50元),主要用于印制各种表格、资格审查、命题、试卷、考务管理、鉴定站(所)年检、评估、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会议费等费用开支。
  
  四、交通部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应严格按照交通部第七号令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培训考试范围和降低培训考试条件和标准;对规定不需培训考试可直接领取“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暂定为每本10元,国家若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各级交通、劳动部门所属培训考核鉴定机构,对受训人员提供食宿服务,收取食宿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收取。
  
  六、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时间为2002年6月10日至2003年6月9日,试行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并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考试、发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考试发证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1、“两考合一”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表(略)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标准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