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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目前,凡需进行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原则上应在本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今后应当逐步实现有关专项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形成“一个窗口”联合办公的审查模式。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前提下,可分阶段(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工作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及审查报告及时归档。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应当公示审查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对审查的图纸质量应承担审查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将每个项目送审的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作为设计单位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重大修改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有重大修改的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如发现设计文件没有进行审查,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执法检查,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因修改设计重新报审批准的)进行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文件的程序性审查属政府的行政服务,不收取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属于技术性服务,其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15%收取,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 建设方必须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批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填写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表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建设部或广东省建设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