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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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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另行缴纳地方性养老保险金。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下同)的人员,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退休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调整其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解决。若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没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可根据条件,按规定在原资产中提留或在国有股分红中解决。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规定执行。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中提出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平稳处理医疗保险关系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根据实际,参照当地标准,为已退休人员提取补充医疗费,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对个人医疗费补助部分;补充医疗费暂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先按人均3万元标准提留,若今后杭州市实行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再按有关政策参加。
  
  对原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人员,可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安排。
  
  六、统簿解决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改制单位离休干部待遇落实。省属于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应按当地标准提取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其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机制由省里统一建立和管理。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医[2001]26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省属事业单位撤销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离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精简退休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提取。
  
  本意见涉及的改制有关费用,若原省属事业单位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七、切实搞好组织实施
  
  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体改、工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研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改制工作,切实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改制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由主管部门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评估后国有资产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发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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