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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09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桂林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2]27号)悉。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供水价格,具体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2002年8月水表抄见度起,生活用水由现行0.62元/立方米调整为0.7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现行0.67元/立方米调整为0.83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0.77元/立方米调整为1.1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定为0.8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定为1.35元/立方米。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后,除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外,其他的价外收费及水表底度等规定一律取消,主管网分摊费亦一并取消。
  
  2、第二步生活用水由0.71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0.83元/立方米调整为0.9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1.14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由0.82元/立方米调整为0.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
  
  第二步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时间为2003年3月1日以后,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请示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二、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2002年8月水表抄见度起,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20元/立方米调整为:生活用水为0.3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为0.38元/立方米(按用水量计)。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2、第二步生活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0.31元/立方米调整为0.3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0.38元/立方米调整为O.45元/立方米。
  
  第二步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的时间为2003年3月1日以后,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请示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请你市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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