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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财建[2002]14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发展,我市从2001年起设立“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01]256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信息产业及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与提升传统产业的发展,我市将重点培养、滚动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明显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起,连续4年,每年从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资金规模以内,支持我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定、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平衡。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
  
  (1)《重庆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规划》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十五”发展规划纲要》所列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类项目(包括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产品的技术水平类项目,但不包括软件类项目)和企业信息化类项目,重点是企业信息化类项目;
  
  (2)已经列入《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重庆市企业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指导性计划》,且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基础较好、投入到位,并正在顺利实施的项目;
  
  (3)与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联系紧密,技术水平高,行业带动性强,综合效益好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审批:
  
  (1)符合《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条件的单位,可申报本“项目”。其中,IT企业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传统产业企业向市经济委员会申报,并由市经济委员会统一汇总、审定。
  
  (2)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平衡后,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按项目申报口径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将项目责任书送交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签章后,市信息产业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的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考核与监督按照《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财政局商市信息产业局、市经济委员会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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