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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急救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增急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2号)精神,并参考临近城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急救中心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抬担架服务费:以患者及家属自愿预定为原则,每抬一患次基础收费标准为35元(含平房和二层楼房),二层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4元。患者家属自行抬运的,免费提供担架。
  
  2、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仍按(辽价发[1999]72号)和(大价费字[2000]63号)、(大价发[1999]10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3、以上收费,市急救中心必须在急救车上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便于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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