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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档案局
【发文字号】 深档字[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199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的,其档案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非国家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国有企业的分厂、部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五)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六)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七)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八)合同(协议书);
  
  (九)企业章程;
  
  (十)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企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处理档案的;
  
  (三)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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