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2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制订规划。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有城镇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试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有偿使用。水产养殖、科学试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