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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2002年6月31日前,纳入我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所有户数(含老企业),自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按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量较大,各分局、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必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分局、县(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由综合科(股)统计本季度新开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填报《年季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统计表》。老企业废业或征收方式发生变化,亦填报统计表,并在备注栏次注明。 五、在饮食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上,各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同地方税务局的沟通与配合。 六、市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七、各分局、县(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 1、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 2、《年季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统计表》(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为当年的1至3月末。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五项全部合格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