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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市、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应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三、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凡从事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的部门,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