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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自2002年10月1日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五种新版发票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四)现行的各种发票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统一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止,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有关办理新版发票的核定领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新版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均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二)新版发票的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均采用数字丝网工位技术印制。 (三)新版发票所使用的纸张和监制章所使用的油墨,均采用标准纸和专色油墨。取消现行的发票专用纸和专用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公园门票除外)。 五、关于新版发票真假的识别和举报 (一)发票号码可使用印刷专业五倍以上放大镜查看是否成点状分布,如不成点状分布为假发票。 (二)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发票查询模块或拨打声讯电话(010)16881688录入发票号码和密码进行查询,在输入的发票号码和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查询系统将告之发票的真假。 (三)纳税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将按规定进行查处并为纳税人保密,在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1、网上举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涉税举报模块;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10)12366; 3、到税务机关举报。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凡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